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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365体育滚球_365体育投注-手机版|直播开展2013年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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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秩函〔2013〕8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365体育滚球_365体育投注-手机版|直播下达2013年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84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吉林、江西、河南、湖南、广东、云南、甘肃省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实施省份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充分参与,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反弹琵琶”,建立“倒逼”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为原料的单位使用可追溯中药材,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强化中药材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追溯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促进、引导按规范标准培育中药材。

2.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3.标准一致,平台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中药材流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中央集中数据平台,使用统一应用软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和全国范围的追溯查询。

4.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任务

(一)建立省级追溯子系统。按照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的统一标准(具体见附件1—5),应用统一软件,实行买卖交易主体及中药材品种、产地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登记与电子结算,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建设中药材从种植(养殖)、流通到饮片及中成药加工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子系统。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围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和中药材流通现代化方向,实施省份要出台相关政策,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主体、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各类经营主体、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强制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含中药饮片)提出明确要求。制订规章制度,强化药品流通环节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三)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中药材现代仓储物流和连锁经营,推广规范化包装和品牌化经营,实行电子化结算,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

三、中央资金支持重点

(一)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数据库环境建设和软件的购买与安装,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以及追溯管理平台与中央数据库的技术对接与协同费用等。

(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各市场主体内部信息化系统与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改造对接;配备必要的电子秤和信息采集与读取设备,实现交易电子化登记和电子结算等。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抓紧制定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追溯体系具体内容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组织实施办法及步骤,长效机制建设措施;地方资金和政策配套情况;资金用途和管理办法等。

方案制定后,各地要抓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商务部365体育滚球_365体育投注-手机版|直播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尽快确定符合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具体见附件8)的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安排情况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督促承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工作考核验收和抽查评估。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五、进度安排

(一)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2014年3月底前,完成追溯项目承办企业招标工作。

(三)2014年7月底前,完成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和各经营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实现地方平台与中央平台及各节点子系统之间数据连接调试与测试;完成商户备案及流通服务卡发放,开展试点企业管理人员与商户培训,并按要求通过商务部组织的中期评估。

(四)2014年10月底前,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标准及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自测验收。

(五)2014年12月底前,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实地验收,综合确定验收成绩,并对结果予以通报。验收不合格的省份,限期整改,于2015年1月底前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商务部复查。如到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要向商务部、财政部书面报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省份要成立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生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较慢或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支持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2.加强追溯管理队伍建设。要培育一批相对固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建立分级培训机制,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追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央和地方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度报道,充分宣传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让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作为中药材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积极维权,实现明白放心消费;通过发布实施追溯企业名单、褒扬实施追溯的企业典型等,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中药材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

4.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积极利用简报、手机报等形式,向本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定时报送信息,通报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和效果,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严格设定和审查资格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具体见附件8)的规定,设定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要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要对照招标文件规定,逐项认真审核投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尤其要考察投标企业本地服务能力,筛除不合格企业。

2.严格审批及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项目立项、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审核、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依法及时处理质疑和投诉。

3.编制好招标文件。要抓紧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加强业务交流,根据《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主要设备参数要求》、《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智能溯源秤接口规范》两个技术规范(具体见附件6、7),按照各地方案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审核论证,确保招标文件科学合法,防止出现语义含混不清、指定特定投标人或产品、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等问题。

4.严格备案手续。各地招标公告发布前,要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并告知开标时间,商务部将视情派人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5.严格禁止转包和分包。禁止追溯项目承办企业将其中标的全部项目转包或将其拆解分包给他人。对于发现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要予以纠正,参与转包和分包的承办企业将被记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以后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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